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乔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强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安,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奉贤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乔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奉贤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7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涟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属于非法占用耕地而无效,被申请人收取的超过其成本的租金应退还给申请人。《租赁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被申请人一方,应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巨大损失。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相关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耕地用于商业用途,故《租赁合同》无效。乔涟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后,被申请人收取的超过其成本的租金应退还给申请人,并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巨大损失,与各方约定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乔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其所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乔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林 岚
书记员:罗健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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