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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乔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公司、上海易家丽家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乔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强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安,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奉贤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乔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奉贤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7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涟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属于非法占用耕地而无效,被申请人收取的超过其成本的租金应退还给申请人。《租赁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被申请人一方,应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巨大损失。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相关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耕地用于商业用途,故《租赁合同》无效。乔涟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后,被申请人收取的超过其成本的租金应退还给申请人,并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巨大损失,与各方约定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乔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其所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乔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林  岚

书记员:罗健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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