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乔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时珍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翊骏,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今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曙光,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阳,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乔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乔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乔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乔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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