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尉燕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承如,总经理。
原告上海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慧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慧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上海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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