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乔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SOOPAKIJCHEARAVANONT),董事长。
被告: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SOOPAKIJCHEARAVANONT),董事长。
原告上海乔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中调解,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乔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乔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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