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乔蒙家具沙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鲍先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冒群,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万黎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乔蒙家具沙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乔蒙家具沙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乔蒙家具沙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乔蒙家具沙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侯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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