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福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帅沃科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业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本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帅沃科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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