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福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许汝维。
原告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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