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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与上海江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福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许汝维。
  原告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乔驰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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