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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乙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乙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元胜,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伯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图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则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伟康,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伯生,男,194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霞,女,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再审申请人上海乙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已终止营业,相关业务由该行总行接收)、被申请人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图卦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则学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伟康、被申请人施伯生、被申请人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8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乙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提起上诉,并在法院开具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内缴纳了上诉费。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与法相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乙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员:黄  海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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