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九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小胖货运有限公司、范诗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九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陆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胖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诗凯,执行董事。
  被告:范诗凯,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九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小胖货运有限公司、范诗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小胖货运有限公司、范诗凯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陆  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