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九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陆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胖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诗凯,执行董事。
被告:范诗凯,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九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小胖货运有限公司、范诗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小胖货运有限公司、范诗凯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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