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曙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若辰,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戴坤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凤,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魁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悦公司)与被告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浪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和2019年5月23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受理条件,遂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曙范、严若辰,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凤、牛魁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九悦公司与银浪公司双方签订的《嘉善嘉辰外科医院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银浪公司向九悦公司返还九悦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200,000元,并向九悦公司赔偿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726,796元;3.判令银浪公司向九悦公司赔偿以7,926,796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银浪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银浪公司向九悦公司声称,嘉善嘉辰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嘉辰外科”)为其所有,其持有该医院100%的股权,该医院具有投资价值,表示愿将该医院股权转让给九悦公司,可以分配利润。但嘉辰外科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为上海麦迪欣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欣公司”),而非银浪公司。银浪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坤扬向九悦公司表示,麦迪欣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将嘉辰外科转让给银浪公司,故2016年3月29日,九悦公司与银浪公司签订了《嘉善嘉辰外科医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进行了详细约定,后又根据该协议签订了补充协议。此外,双方共同对嘉辰外科设立时的章程进行了修改,新章程约定,嘉辰外科的举办者和出资者由原来的麦迪欣公司变更为银浪公司和九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九悦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7,200,000元,但之后银浪公司并未完成医院交接,也未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新章程的约定在嘉善民政局完成相应变更。且银浪公司自行拟定了一份章程,该章程上的嘉辰外科的举办者仍为麦迪欣公司。2016年4月,银浪公司通过伪造九悦公司高管梁金月签名的方式,以其自行修订的章程在民政局备案,将嘉辰外科的法定代表人由戴坤扬变更为梁金月。此后,银浪公司不仅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变更登记手续,还发函否认了九悦公司的“股东”身份,拒绝提供嘉辰外科的经营、财务状况。后,银浪公司又自行将嘉辰外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由梁金月变更回戴坤扬。九悦公司经查询得知,嘉辰外科医院举办者麦迪欣公司已于200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认为,嘉辰外科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分配利润,也不存在股权,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因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属无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目标医院嘉辰外科的原举办者麦迪欣公司于2008年3月4日被行政机关吊销后未注销,于2013年7月16日营业期限届满,其出资人权益可以转让给银浪公司,九悦公司对此事项知晓。且根据九悦公司于银浪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民政局备案的《章程》,医院举办者为麦迪欣公司,自2016年3月18日起,麦迪欣公司的股权100%转让给银浪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嘉辰外科的股权比例变更为银浪20%,九悦80%。因此,银浪公司具有签约主体资格。本案系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对转让做出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案涉的股权转让实质是对被告享有的目标医院同比例出资人出资份额及其权益的转让,并没有处置目标医院本身的财产,出资人或投资人发生变更时,医院主体单位仍然存续,医院主体单位的财产权并不会因此发生变化,所以没有损害目标医院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九悦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支付股价转让款的义务,并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据此,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2.判令九悦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银浪公司股权转让款24,800,000元;3.判令九悦公司支付违约金1,240,000元;4.判令九悦公司向银浪公司支付以16,8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银浪医院为甲方,九悦公司为乙方,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于股权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银浪公司已经按约完成了交割工作,并配合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的相应变更。2016年5月3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由戴坤扬变更为梁金月,2016年7月13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由戴坤扬变更为梁金月。但九悦公司在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之后至今未再依约支付第二、三期股权转让款。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针对被告(反诉原告)银浪公司的抗辩理由、事实与反诉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九悦公司辩称,第一,目标医院举办者并非银浪公司,故银浪公司无权与九悦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银浪公司谎称其拥有嘉辰外科,能够分配利润,属于欺诈;第二,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众利益,该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际上是目标医院的利润分配权,协议内容和目的的判断标准应为文义解释;第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由九悦公司占有、私分目标医院的资产,故从内容上来看,其实质就是利润分配、资产分割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应该为无效。第四,银浪公司称该协议有效,但九悦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后,银浪公司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即没有完成章程的备案,没有变更举办者,银浪公司没有完成目标医院的交接。故,银浪公司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先合同义务,九悦公司不需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款项,且该协议无效,不应履行。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希望法院驳回银浪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包括:第一组证据,关于嘉辰外科医院基本情况一组,包括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2.嘉辰外科医院章程,1.3.麦迪欣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目标医院嘉辰外科是民办非企业非营利机构,不存在股权,医院举办者是麦迪欣公司而非本案被告银浪公司,麦迪欣公司已经依法解散;第二组证据,嘉辰外科医院股权转让材料及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一组,包括2.1.《嘉善嘉辰外科医院股权转让协议》,2.2.原、被告双方共同拟定并盖章确认的新《嘉善嘉辰外科医院章程》,2.3.补充协议,2.4.转账凭证,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第三组证据,嘉辰外科在民政局的变更登记材料一组,包括3.1.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2.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3.备案的嘉辰外科章程,证明嘉辰外科变更登记情况;第四组证据,双方往来函件一组,证明双方就协议履行的沟通;第五组证据,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证明嘉辰外科在卫生局变更备案的情况。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围绕其抗辩理由、事实与反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包括:第一组证据,《嘉善嘉辰外科医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嘉辰医院和嘉辰外科医院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一组,证明银浪公司将目标医院的80%股权转让给原告的相关约定;第二组证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磋商阶段的证据材料一组,包括2.1.2015年6月26日双方沟通的邮件及附件,2.2.2015年7月7日双方达成的协议、上海九悦公司、上海医辰九悦公司的工商信息,2.3.2016年2月18日双方沟通的邮件及附件,2.4.2016年3月2日双方沟通的邮件及附件,2.5.2016年3月11日戴坤扬发给梁金月的邮件,2.6.2016年3月13日戴坤扬发给梁金月的邮件,2.7.上海医辰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2.8.2016年3月17日戴坤扬发给梁金月的邮件,2.9.2016年3月18日梁金月发给戴坤扬的邮件,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磋商的过程;第三组证据,嘉辰外科变更登记材料一组,包括3.1.发证日期为2014年12月13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发证日期为2016年5月3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发证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与发证日期为2016年7月13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3.2016年4月21日嘉辰外科向民政局提交的变更医院法人的《申请报告》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负责人登记表》、2016年3月25日通过的《嘉善县嘉辰外科医院理事会决议》、2016年6月23日嘉辰外科向民政局提交的变更医院法人、名称的《申请报告》、2016年7月8日民政局批复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证明银浪公司及目标医院履行协议对嘉辰外科医院名称、理事、章程的变更即备案工作过程;第四组证据,关于嘉辰外科医院的章程一组,包括4.1.嘉辰外科在民政局变更前的章程,4.2.嘉辰外科在民政局变更后的章程,4.3.2016年7月8日民政局批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4.4.2017年2月10日银浪公司发给九悦公司的公函,证明嘉辰外科已完成章程备案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寄送给九悦公司;第五组证据,九悦公司对嘉辰外科进行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材料一组,包括5.1.(2018)浙善证字第275号,5.2.戴坤扬与郭跃微信聊天记录,5.3.(2018)浙善证字第284号,5.4.九悦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张华与嘉辰外科会计袁惠玲的QQ聊天记录(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4月20日)的截图,5.5.(2018)浙善证字第278、279号公证书,5.6.九悦公司官网及其他网站截图,5.7.(2018)浙善证字第347号公证书,5.8.2016年4月1日双方往来邮件及附件(包括久安中药目录、药品目录、久安医院检验科试剂价格表),5.9.2016年4月23日双方往来邮件及附件(包括南浔医院康复设备合同、SYC售后、Y空气售后、南浔康复医院-床、南浔康复医院-脑、售后-脑电、售后-经颅磁),5.10.2016年5月25日梁金月发给戴坤扬的邮件截图,5.11.2016年5月30日双方发送邮件及附件(包括久安中药目录、药品目录、久安医院检验科试剂价格表),5.12.(2018)浙善证字第346号公证书,5.13.2016年11月3日九悦公司于嘉辰外科往来邮件及附件(包括关于下发九悦医院会议制度的通知、做好2017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等),5.14.2016年12月2日九悦公司于嘉辰外科往来邮件及附件(包括九悦公司所属医院印章管理制度等),5.15.2016年12月20日九悦公司与嘉辰外科往来邮件及附件(包括九悦公司所属医院管理制度、请示工作审批表、医院人员月统计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表、材料基本采购目录、药品基本采购目录、采购月报表等),5.16.2017年10月24日及2017年12月24日九悦公司发出的《对嘉善嘉辰外科医院非法召开理事会的异议》,证明九悦公司将嘉辰外科作为其成员机构对外宣传,且将集团的规章制度下发嘉辰外科,同时对医院的财务、药品采购等进行管理,九悦公司已对嘉辰外科进行实际管理和控制;第六组证据,嘉辰外科理事长由梁金月变更为戴坤扬的合法性证据材料一组,包括6.1.2017年10月15日会议通知,6.2.2017年10月24日对嘉辰外科非法召开理事会的异议,6.3.2017年10月26日嘉辰外科医院理事会会议,证明嘉辰外科理事长由梁金月变更为戴坤扬是理事会依据章程行使管理权,理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符合章程规定,理事长变更合法有效。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各方当事人对证明目的的不同观点,本院将结合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5月8日,嘉善县卫生局批准同意设置嘉善县嘉辰外科医院,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苹洲桥。
2005年12月8日,嘉善县嘉辰外科医院理事会表决通过医院章程,其中规定:本单位的举办者和出资者为上海麦迪欣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开办资金为1,000,000元……本单位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理事会为医院决策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审核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该章程已经嘉善县民政局核准。
2006年1月19日,嘉善县民政局批准嘉善县嘉辰外科医院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同日,该医院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后嘉善县嘉辰外科医院申请更名为嘉善嘉辰外科医院,2010年8月10日,嘉善县民政局再次向该医院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6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戴坤扬。
自2015年6月26日起,银浪公司与九悦公司就嘉辰医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2015年9月7日,九悦公司委托郭跃办理嘉辰外科经营地(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XXX号)大楼的租赁拍卖事宜。
2016年3月17日,嘉辰外科理事会决议,嘉辰外科的举办者由麦迪欣公司变更为银浪公司和九悦公司。同日,通过会议通过新章程,并提交民政局审核备案。
2016年3月25日,嘉辰外科理事会决议,医院法定代表人由戴坤扬变更为梁金月。
2016年3月29日,银浪公司(转让方、甲方)与九悦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嘉善嘉辰外科医院股权转让协议——嘉辰医院股权转让协议(二)》一份,约定嘉辰外科整体股权价为40,000,000元,甲方同意将其8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价款为32,000,000元。协议第二条约定,股权价款分三期向甲方支付,第一期为嘉辰外科现有股东全部转让给甲方完成民政备案3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7,200,000元,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一期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浪公司转让九悦公司80%股权完成在民政部门的变更,并取得乙方为法定代表人的民非证照。变更后银浪公司持有嘉辰外科20%的股权,九悦公司持有80%的股权。第二期为取得变更后的民非证照的第90天,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16,800,000元。第三期为第二期付款后的12个月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8,000,000元。协议第四条约定,因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股价款,甲、乙双方享有嘉辰外科的利润分配比例根据乙方的实际付款时间段计算,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价款后,乙方对嘉辰外科的利润分配比例为18%,甲方为82%;乙方支付第二期股价款后,乙方利润分配比例为60%,甲方为40%;乙方支付第三期股价款后,乙方利润分配比例为80%,甲方为20%。协议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继续聘用戴坤扬(银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嘉辰外科工作二年。协议第七条约定,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股权转让款5%计算的违约金。如乙方未能按约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出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嘉辰外科的章程进行了修改,变更后的章程内容包括,自2016年3月18日起,上海麦迪欣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已100%转让给银浪公司,根据2016年3月29日银浪公司与九悦公司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医院的股权比例变更为:银浪20%,九悦80%,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等,该章程已盖有嘉善县民政局核准之印章。同日,双方另行签订《嘉善嘉辰医院和嘉辰外科医院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对嘉辰医院股权转让协议(一)和协议(二)中乙方第三期股权价款的支付,另行补充协议如下:从乙方对嘉辰外科医院第二次股价款支付16,800,000元,与嘉辰医院第二次股价款支付25,200,000元之付款日起,对两个医院12个月(扣除所有应付支出后)的利润进行统计。根据统计后的利润的不同,乙方对甲方第三期股权价的支付有三种情况:1.如利润在8,000,000元至10,000,000元区间,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000元(其中,嘉辰外科医院8,000,000元,嘉辰医院为12,000,000元);2.如利润大于10,000,000元,乙方除向甲方一次性支付20,000,000元外,另向甲方支付此笔款项12个月的利息2,000,000元,两笔款项合计22,000,000元;3.如利润低于8,000,000元,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20,000,000元,但甲方要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12个月的利息2,000,000元,即乙方实际只须向甲方支付18,000,000元。不管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不影响乙方向甲方第三期股权价款的按时支付。2016年3月28日,九悦公司通过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向银浪公司支付“嘉辰外科医院股权转让款第一期付款”7,200,000元。支付款项后,双方就目标的医院财务、统计、固定资产、药品成本、中西药目录、收入分配、现金流表等通过邮件附件及QQ聊天中文件传送等形式进行了交接。九悦公司亦在网站上将嘉辰外科作为旗下机构进行了宣传,并向嘉辰医院通过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了会议、财务、用章、人员统计等公司管理制度。
2016年4月21日,嘉善县嘉辰外科医院向民政局申请将医院法定代表人由戴坤扬变更为梁金月。
2016年5月3日,嘉善县嘉辰外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由戴坤扬变更为梁金月。
2016年7月1日,嘉善县嘉辰外科医院向民政局申请变更名称为“嘉善嘉辰外科医院”。同年7月13日,民办非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梁金月。
2017年1月14日,银浪公司向九悦公司发函,称九悦公司应当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已逾期,戴坤扬已于2017年1月7日和2017年1月13日与郭跃会员提出,九悦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同年1月21日,九悦公司向银浪公司回函,称已经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请银浪公司在收函后的3日内,提供其完成股权转让、章程变更的证明,九悦公司未接手嘉辰外科的经营管理。
2017年1月23日,银浪公司向九悦公司发函,已寄送嘉辰外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同时完成了目标医院新章程作为协议的附件,并提醒九悦公司依约支付第二期款项。同年2月3日,九悦公司向银浪公司回函,称其寄送的材料无法反映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和章程变更已经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备案,银浪公司未依约完成第一期转让款对应的义务,不具备第二期转让款的支付条件。
2017年5月22日,九悦公司向银浪公司发函,称要求银浪公司提供目标医院的财务报表。同年5月24日,银浪公司向九悦公司回函,称九悦公司的“股东”身份还没有正常化,希望九悦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0月15日,嘉辰外科发出会议通知,讨论罢免梁金月理事长的职务。2017年10月24日,九悦公司对嘉辰外科非法召开理事会提出异议。2017年10月26日,嘉辰外科通过理事会决议,决定罢免梁金月的理事长职务,选举戴坤扬为新任理事长。
2017年10月24日,九悦公司向银浪公司发函,称银浪公司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变更义务,且违约情况一直在持续中。
2017年11月1日,嘉辰医院向嘉善县民政局申请其法定代表人由梁金月变更为戴坤扬。
2017年12月12日,嘉善县民政局通知嘉辰外科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申请,需补正相关材料。
另查明,嘉辰外科原举办者麦迪欣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7日,登记的营业期限为2003年7月17日至2013年7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戴坤扬。2008年1月4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麦迪欣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项:一是本案被告(反诉原告)银浪公司是否系股权转让协议的适格签署主体?二是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三是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四是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目标医院嘉辰外科的原举办者为麦迪欣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3月4日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7月16日营业期限届满。麦迪欣公司与嘉辰外科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戴坤扬。根据嘉辰外科在民政局备案的目标医院新章程记载,自2016年3月18日起,麦迪欣医院的股权已100%转让给银浪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九悦公司亦知晓股权情况。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作为专业从事医疗投资管理的商事主体,对于此大额交易,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对于银浪公司享有嘉辰外科100%的“股权”的事项达成了一致,才会对该笔“股权”进一步转让,且九悦公司已经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双方已经在对目标医院进行实质性交接。现九悦公司提出,银浪公司不具有嘉辰外科的“股权”,不具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于九悦公司提出的嘉辰外科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存在“股权”可用以转让,故协议不具有合法性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不能因协议文字表述为“股权”,即由此简单认定为双方的约定无效,而应探究双方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对于“股权”的理解与相应约定,应当理解为银浪公司作为嘉辰外科举办者,依据缴付的开办资金比例,对嘉辰外科所享有的资质权、经营权及管理权等综合性权利。对于该项性质类似于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益之利益,应当客观评价双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不应苛责为严谨的法律术语表达。因此,九悦公司以嘉辰外科不存在“股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不符合合同的目的性解释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九悦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期价款,银浪公司亦依据双方之合意收取了该笔价款。目前,亦无证据表明,有关机关以该协议无效为由不予对双方进行举办者变更。因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九悦公司应当依约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4,800,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由于银浪公司与九悦公司双方对于嘉辰外科出资性质的法律表述存在误解,导致其将嘉辰外科的“出资”称谓(举办者权益)与“股权”称谓发生了混同,如争议焦点二所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为嘉辰外科的举办者变更(增加),且该变更行为主要系举办者权益的部分让渡,而不侵害医院自身的价值与利益,并不存在从医院抽离出资或其他减损医院利益的行为。银浪公司的出资仍然留在嘉辰外科,通过九悦公司向银浪公司支付双方协议的对价,九悦公司与银浪公司作为嘉辰外科的共同举办者,银浪公司向九悦公司让渡部分经营管理权利。此外,目前嘉辰外科仍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所得利润不能用于分红,仅能用于医院继续发展和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回馈所需人群与社会公众。双方应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取得各方理解、支持,给予配合,保障医院经营平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法律也并不禁止非营利医院依法变更为营利性医院,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都明确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转变经营性质。且转让协议第六条也约定了,如果九悦公司(乙方)根据需要将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银浪公司(甲方)应予以配合。从这个角度,双方权利转让的行为,并未侵害也不会侵害嘉辰外科本身的合法权益,合同的目的可以实现。对于九悦公司提出举办者无法依据双方协议进行变更登记,且银浪公司擅自以“梁金月”之名义另行制定公司章程之抗辩理由,该变更登记并未实质上影响双方对于目标医院的经营控制,不影响合同目的;且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无法确定系银浪公司之单独擅自的行为,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九悦公司(受让方,乙方)的支付方式,银浪公司(转让方,甲方)在收到款项之后完成变更、取得证照的义务。现九悦公司向银浪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7,200,000元之后,银浪公司依据协议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并取得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且从双方的邮件沟通中,能够看到,双方对于嘉辰外科的资产清单、费用支出表、药品清单、人员报表等通过双方邮件往来进行了交接,在邮件的附件内,详细交接了嘉辰外科的医院财务、固定资产、药品成本、中西药目录、收入分配、现金流表等涉及医院核心管理的材料,可以视作实质性交割,且九悦公司也发送了公司印章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会议制度等事项,视为已经逐渐参与嘉辰外科的管理。因此,九悦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认可,九悦公司不履行继续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
对于滞纳金的性质与具体金额问题,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性质,但从协议文字表述来看,属于迟延付款对原告(反诉被告)银浪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系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之范畴,也本质上亦属于违约金的一个部分。鉴于:一方面,银浪公司已经基于九悦公司之迟延付款行为,对其主张了违约责任,本院依据前述查明事实与阐述的理由,确认九悦公司应向银浪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另一方面,双方在协议中确实约定了迟延付款之滞纳金,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对各自相应权利的合法处分,但同样考虑到前述理由,双方对出资性质、变更行为等的理解存有分歧,且若根据协议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的滞纳金金额,另加5%的违约金金额,将明显超过被告(反诉被告)九悦公司未付款项的30%,显属过高。因此,基于违约金同时兼具补损与惩罚之款项性质,结合上述客观情况与理由,本院酌情认定守约方之合理损失,将双方基于迟延付款之行为导致产生的违约金和滞纳金总额,调整为按照九悦公司未付款项金额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取整年)计算,即2,390,400元(16,800,000元×3.6%/年×3年=1,814,400元;8,000,000元×3.6%/年×2年=576,000元;共计1,814,400元+576,000元=2,390,400元)
综上所述,本案系争协议系属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情形,亦不存在因双方之责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之事由。但鉴于双方签订合同之意思表示与签约目的,系完成举办者变更登记,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嘉辰外科的经营管理,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现原告(反诉被告)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继续付款的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嘉善嘉辰外科医院股权转让协议——嘉辰医院股权转让协议(二)》有效;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4,8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含延迟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390,4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银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87.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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