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九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栋,男,1989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九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九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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