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九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昌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君,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香。
被告: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典慧,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圆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秀香,女,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宁康,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陈健,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典慧,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圆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九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陈秀香、宁康、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陈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九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陈健的起诉。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杨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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