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恩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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