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九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水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斌,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生龙,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九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上海九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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