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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喻生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九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水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斌,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生龙,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九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上海九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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