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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九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颖,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植煌,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九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九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被告以案外人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水路运输从国外购买了一批板材。2016年1月28日,被告委托原告到上海外港办理报关、报检及运输业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接受委托后,原告及时委托案外人上海天原报关有限公司于1月29日向海关申报查验,此时原告发现该批货物已于1月19日到岸,到申报时已过去十天,而集装箱免租期仅有15天,因此需加紧办理。然而由于被告所购板材报价较低,海关通知该批货物需要查验评估,且又正值春节期间,由此导致该批货物直到2月16日被告缴纳保证金后才被放行,至此原告在代理过程中,除产生了必要的港杂费、港建费、查验费等计人民币91,901元外,还产生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48,400元,费用合计240,301元原告已支付,然原告向被告要求结算上述费用时,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愿承担。原告代理过程中没有任何懈怠且积极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由于被告在货物到岸后未能及时委托办理、低报价格造成查验评估而导致产生各项费用,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在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240,301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外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母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因此被告住所地当然为厦门市思明区,故本案应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并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现原告选择被告登记的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声称其住所地在其母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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