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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乾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嘉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乾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炎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综保大道。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乾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嘉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乾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书面确认原告与被告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嘉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嘉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乾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嘉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2.50元,由原告上海乾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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