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乾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斯、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阳某威尼斯祁连山南路2727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王影娜、王鸿霞,主任、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东,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阳某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袁玉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朱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阳某威尼斯祁连山南路2727弄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影娜、王鸿霞,主任、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东,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晗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全丽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屹湘。
原告上海乾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阳某威尼斯祁连山南路2727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上海阳某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某物业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上海市普陀区阳某威尼斯祁连山南路2727弄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为被告,于2019年6月4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本院又于2019年6月14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上海晗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晗升公司”)为第三人,并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斯到庭参加庭审。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业主大会的负责人王影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东,被告阳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俐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和庭审。第三人晗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屹湘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乾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阳某物业公司、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支付原告乾某公司承揽款人民币33,659元(以下币种同)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65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告乾某公司与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阳某物业公司签署《监控系统维修保养协议》,约定:原告负责阳某威尼斯祁连山南路2727弄小区监控系统的检修和故障保养工程,设备更换需另行计算费用。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增加三项内容:一、视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二、AB区配电箱进行更换,三、AB区弱电井盖、电源线、视屏线更换,三项费用合计33,659元。原告已经完成全部约定承揽内容,且已交付使用,但三被告拒绝付款,故涉诉。审理中,因第一项内容也即AB区监控室维修涉及第三人晗升公司,原告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的金额24,050元,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委员会、阳某物业公司、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支付原告乾某公司承揽款9,6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业主大会共同辩称:原告没有完成其诉称的维修工作,AB区配电箱和AB区弱电井盖、电源线、视屏线都没有更换过。即使原告完成了系争工程,根据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与被告阳某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也应由被告阳某物业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被告阳某物业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公司是按照正常流程做的,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已经确认原告维修完毕了。
第三人晗升公司称原告撤回的诉讼请求所涉工程是其施工的,因涉案小区业委会交接,至今还没收到相关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业主大会对原告提交的两份维修清单上刘某某、唐某某的签字真实性不认可,但经本院释明后其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4,995元的维修清单上盖章处日期虽为2016年1月8日,但结合两份维修清单上的其他日期来看该处应属笔误,故本院对两份维修清单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交的两组费用报销单、支票领用(审批)单,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业主大会根据其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以董某某当时已死亡为由不认可董某某的名章,本院就此将在文后阐述,但其对业主大会公章及刘某某名章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阳某物业公司三方签订《监控系统维修保养协议》,约定原告为阳某威尼斯一期小区监控系统及与系统相关联的接入该系统的业务点、电脑终端设备等所有硬件、软件提供保质期外的检修保养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分为故障检修和维修保养两部分,该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2017年11月原告出具金额为4,995元的阳某威尼斯小区维修清单一份,记载:报修时间“2017年11月10日”,报修内容“配电箱”,维修结果“已更换”,所换设备“配电箱”,数量“4只”,材料费、税金合计4,995元,报修人为康宝华,开工日期2017年11月15日,完工日期2017年11月16日,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人员刘某某、唐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在该清单上签字。2017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阳某物业公司开具金额为4,995元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2017年11月30日,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工作人员朱俐作为经办人填具费用报销单、支票领用(审批)单各一份,费用报销单记载:部门“祁连山南路2727弄业主代表大会”,内容“AB区配电箱的更换(维修资金支出)”,金额4,995元,并加盖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公章及董某某、刘某某名章;支票领用(审批)单记载:用款部门“祁连山南路2727弄业主代表大会”,申请金额4,995元,收款单位乾某公司,用途“AB区配电箱的更换(维修资金支出)”,并加盖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公章及董某某、刘某某名章。
2017年11月28日原告出具金额为4,614元的阳某威尼斯小区维修清单一份,记载:报修时间“2017年11月10日”,报修内容“电源线RVV2*1.0”、“视频线75-5”、“弱电井盖”,更换设备“电源线”、“视频线”、“井盖”,数量300、300、26,材料费、税金合计4,614元,报修人为康宝华,开工日期2017年11月15日,完工日期2017年11月16日,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人员刘某某、唐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在该清单上签字。2017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阳某物业公司开具金额为4,614元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2017年11月30日,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工作人员朱俐作为经办人填具费用报销单、支票领用(审批)单各一份,费用报销单记载:部门“祁连山南路2727弄业主代表大会”,内容“AB区弱电井盖、电源线、视屏线的更换(维修资金支出)”,金额4614元,并加盖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公章及董某某、刘某某名章;支票领用(审批)单记载:用款部门“祁连山南路2727弄业主代表大会”,申请金额4,614元,收款单位乾某公司,用途“AB区弱电井盖、电源线、视屏线的更换(维修资金支出)”,并加盖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公章及董某某、刘某某名章。
另查明,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2018年12月20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备案时业委会负责人为王影娜、王鸿霞。董某某曾担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于2017年2月14日因死亡被注销户籍。刘某某在2017年11月时担任该小区业委会副主任,现已退出该小区业委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完成其主张的4,995元、4,614元所对应的承揽工作;如果完成,相应付款义务应由谁承担。原告在出具维修清单后,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时任副主任刘某某及工作人员唐某某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由被告阳某物业公司填具费用报销单和支票领用(审批)单,加盖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公章及刘某某名章,应视为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对原告完成两组单据上记载的承揽工作内容及金额进行了确认。至于董某某名章的问题,结合董某某的死亡时间和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业主大会的备案情况,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业主大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业委会主任已经发生变更并备案,在此前提下该两组单据上加盖了已经死亡的董某某的名章也属无奈之举,并不影响该两组单据的真实性,故本院认可原告完成了其主张的4,995元、4,614元所对应的承揽工作。关于付款义务主体,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在两组单据上加盖公章确认,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仅是其执行机构,且两组单据上业主大会均已确认钱款由维修资金支出,故其称应由被告阳某物业公司付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本院确认付款义务主体为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主大会,原告主张被告阳某威尼斯小区业委会、被告阳某物业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的,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就案涉承揽款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两组单据显示被告阳某威尼斯业主大会均是在2017年11月30日盖章确认,故本院将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调整为2017年12月1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阳某威尼斯祁连山南路2727弄小区业主大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乾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款9,609元;
二、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阳某威尼斯祁连山南路2727弄小区业主大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乾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乾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阳某威尼斯祁连山南路2727弄小区业主大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阳某威尼斯祁连山南路2727弄小区业主大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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