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乾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XXX号XXX楼B座213室。
法定代表人:范琴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楷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剧场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上海乾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楷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以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乾昊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楷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乾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上海乾昊物流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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