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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盛平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徐培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堃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崔业竝)。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方坚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乾盛平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方坚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方坚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培尧,男,1935年7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蕴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堃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18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前,上海堃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4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堃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堃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盛平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上诉人上海堃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盛平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贾沁鸥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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