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傅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2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近期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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