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鹏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
被告:上海万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碧燕。
被告:上海业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飞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张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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