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二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庄伟,上海二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融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薄莉莉,上海融博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二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耐公司)因与上海融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系争租赁合同涉及发布户外广告需国家批准这一特殊问题,融博公司未取得合法户外广告批文从而导致合同终止,二耐公司既无过错也不违约,无须赔偿融博公司30万元违约金。融博公司在所租墙面设置的广告构架、广告牌、三角铁、灯具等至今还圈围在现场,造成二耐公司无法使用或出租该处墙面,遭受经济损失。押金金额应为6,000元而非12,000元,原审生效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生效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耐公司、融博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约定:“若在2017年8月15日之前,乙方(融博公司)未能取得政府批文,乙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二耐公司),则甲、乙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也无需支付2017年下半年的租赁费用,合同终止,该条款仅用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有效”,该项约定赋予融博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未赋予二耐公司同样权利。同时,二耐公司在未征得融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一面于2017年6月8日同案外人签订涉及融博公司合同权利事项的《物业管理交接协议》并将融博公司所租场地的物业管理移交给该案外人,一面又向融博公司收取至2018年3月的半年租金,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接收物业管理移交的案外人拒某与融博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后,融博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与二耐公司之间的合同,也无法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利润,由此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二耐公司承担。原审生效判决要求二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金额,均无不当。至于押金,根据融博公司原一审期间提交的由二耐公司盖章的收据,收取押金12,000元,收款事由为“阵地费押金与墙面恢复押金(各6,000)”,二耐公司关于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难以成立。二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二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邓永杰
书记员: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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