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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融博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二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庄伟,上海二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融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薄莉莉,上海融博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二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耐公司)因与上海融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系争租赁合同涉及发布户外广告需国家批准这一特殊问题,融博公司未取得合法户外广告批文从而导致合同终止,二耐公司既无过错也不违约,无须赔偿融博公司30万元违约金。融博公司在所租墙面设置的广告构架、广告牌、三角铁、灯具等至今还圈围在现场,造成二耐公司无法使用或出租该处墙面,遭受经济损失。押金金额应为6,000元而非12,000元,原审生效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生效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耐公司、融博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约定:“若在2017年8月15日之前,乙方(融博公司)未能取得政府批文,乙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二耐公司),则甲、乙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也无需支付2017年下半年的租赁费用,合同终止,该条款仅用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有效”,该项约定赋予融博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未赋予二耐公司同样权利。同时,二耐公司在未征得融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一面于2017年6月8日同案外人签订涉及融博公司合同权利事项的《物业管理交接协议》并将融博公司所租场地的物业管理移交给该案外人,一面又向融博公司收取至2018年3月的半年租金,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接收物业管理移交的案外人拒某与融博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后,融博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与二耐公司之间的合同,也无法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利润,由此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二耐公司承担。原审生效判决要求二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金额,均无不当。至于押金,根据融博公司原一审期间提交的由二耐公司盖章的收据,收取押金12,000元,收款事由为“阵地费押金与墙面恢复押金(各6,000)”,二耐公司关于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难以成立。二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二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邓永杰

书记员: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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