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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云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良维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云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维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XX。
  原告上海云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维应用材料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顾慎吾

书记员:诸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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