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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恒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职务不详。
  被告:李静,女,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留华,男,1960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恒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职务不详。
  被告:潘琼,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李静、王留华、上海恒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潘琼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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