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职务不详。
被告:李静,女,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留华,男,1960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恒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职务不详。
被告:潘琼,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李静、王留华、上海恒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潘琼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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