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负责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王丁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王丁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127.50元,由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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