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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云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明某铜业有限公司、明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云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某。
  被告:明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某。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XXX号南楼403-1室。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云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某铜业有限公司、明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明某铜业有限公司、明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587,45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587,457.5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明某铜业有限公司、明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587,457.53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  艳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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