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冯有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堪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堪峰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为明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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