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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与上海东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江有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林,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525-1539号24楼2401室-01。
  法定代表人:孙宇飞,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65,75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65,75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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