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豆豆,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玲,女。
被告:周晓兵,男,195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如,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房数据)与被告周晓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房数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豆豆,被告周晓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房数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14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云房数据居间与案外人就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还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支付原告佣金142,000元。但被告一直拖延办理网签合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周晓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原告答应被告一个月内将房屋交易手续办完。后来原告明确告知一个月办不成,对于被告来说继续网签没有意义。交易无法继续履行都是原告没有办法遵守承诺造成的,原告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也没有如实告知系争房屋贷款情况,存在过错。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5日,王丽、孙大平(甲方)、周晓兵(乙方)、云房数据(丙方)签订《居间协议》,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系争房屋交易的居间服务。当日,王丽、孙大平(甲方)、周晓兵(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总价1,420万元;双方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前往居间方处,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首付款1,000万元(含定金)。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过户时间。同日,周晓兵与云房数据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周晓兵应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向云房数据支付佣金142,000元。
关于周晓兵与王丽、孙大平未能签订网签合同的原因。云房数据表示,《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售方告知因系争房屋上抵押贷款未满一年,短时间无法注销抵押,要推迟四五个月。但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出售方也愿意签订网签合同后先把系争房屋交付给周晓兵,等注销抵押后再过户。而此时周晓兵觉得系争房屋太贵了,有放弃购买的意图,拒绝任何变通方案。周晓兵表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云房数据告知银行不同意出售方提前归还贷款,需要几个月之后再还款。在此情况下,周晓兵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再签订网签合同。
本院认为,周晓兵与云房数据签订的《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虽然周晓兵与案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未能完成,但云房数据已促成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周晓兵应支付合理的佣金。佣金的性质为提供中介服务的报酬,而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应包括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协助办理贷款、办理过户、房产交接等内容,居间方应全面提供服务后,才能全额取得报酬。系争房屋抵押贷款未满一年导致短时间无法注销抵押,但并不必然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双方可以在网签合同时对该情况进行相应的约定。上述情况虽非云房数据所导致,但云房数据没有准确了解交易相关信息也是客观事实。云房数据在撮合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交易未能继续进行,未提供其他服务。结合本案的案情,综合考虑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情判令周晓兵支付云房数据佣金3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295元、被告周晓兵承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卿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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