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珺。
被告:陈欣欣,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山,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盛世龙文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XXX号XXX区XXX幢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范永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山,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欣欣、第三人上海盛世龙文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罗 懿
书记员:孙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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