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云晟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应乃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云晟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原告上海云晟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云晟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云晟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云晟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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