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云某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云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荣,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倩,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云某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4,9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洪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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