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云洲古玩艺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戚振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煦,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鸿权,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桂仙,女,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云洲古玩艺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桂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以被告已缴纳了所欠的所有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云洲古玩艺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上海云洲古玩艺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英
书记员: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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