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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云联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云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美琴,总经理。
  原告上海云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上海云联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被告起诉原告要求返还双方2007年6月25日签订的《工程质量约定书》中的押金10万元及利息,徐汇法院判决支持被告诉请。原告提起上诉并解释,此款在桂林路XXX号4楼白领公寓的工程支付结算过程中已支付于被告,一中院认为被告不同意对白领公寓装饰装修施工项目一并进行结算认定,且因涉及两个施工项目结算,属于不同的施工合同结算法律关系,上诉人提交白领公寓结算清单及收款收据等证据主张双方两个工程款全部结清,超过该案审理范围,未支持上诉人该主张。故原告提出本案诉讼。2015年8月双方签订《上海美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接桂林路XXX号4楼白领公寓的装饰装潢,工程结束后,双方签订了《田林白领公寓结算清单》约定总工程量加管理费总计918,599元,在签订该清单时,双方已经确认2016年1月26日原告已经支付85万元,后续又支付了68,599元,现由于徐汇法院在前案判决中认定原告退还给被告的押金为白领公寓装潢项目系争工程款,故关于《上海美庆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合同书》,原告总计支付了1,038,599元,比双方结算价格多出12万元,故起诉要求退还多支付的12万元工程款。
  上海美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美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在上海市宝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系因桂林路XXX号4楼白领公寓装修工程结算引发纠纷,属涉及不动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位于徐汇区,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美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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