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互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晓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慧杰。
被告:冯全春,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谢丽英,女,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互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腾望实业有限公司、冯全春、谢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互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互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互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鸿
书记员:陈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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