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五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季卓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喜,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润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金桥出口加工区15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鲍筱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五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润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于2020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两上诉人仍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上海五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上海润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反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上海五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上海润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原审反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五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海润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原审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99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减半收取272,496.75元,由上海五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4,584.01元,由上海润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72.59元,减半收取82,036.29元,其中38,450元由上海五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586.29元由上海润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马 红
书记员: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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