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井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云德,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井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施云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井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邓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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