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亘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耿荣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宁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钲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亘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宁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亘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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