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亚前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亚前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松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跃,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ANDREASENDTERS。
  原告上海亚前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被告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就管辖法院无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而关于合同履行地双方也未有明确约定,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的注册登记地为上海市嘉定区,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或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地点,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认定管辖法院。被告注册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不在本院辖区内。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