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亚前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松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跃,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ANDREASENDTERS。
原告上海亚前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被告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就管辖法院无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而关于合同履行地双方也未有明确约定,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的注册登记地为上海市嘉定区,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或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地点,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认定管辖法院。被告注册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不在本院辖区内。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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