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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源玲,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凌孝平,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浩波

书记员:范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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