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仓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世纪城东街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育平,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亚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号首层02至05室、一层C区、六层至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惠云。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仓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亚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沪0109民初251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7,642.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的同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亚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642.3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108.21元,已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士锋
书记员:范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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