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立,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安信华(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士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安信华(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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