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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与国安信华(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立,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安信华(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士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安信华(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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