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亚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四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子论,负责人。
被告:上海四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保成,负责人。
原告上海亚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四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四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2018年9月14日,原告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亚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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