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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稳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柳薇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红,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稳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立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稳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葛宝琴

书记员:罗圣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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