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晨,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老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翼。
原告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与被告北京老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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