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万汉超,主任。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通众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车跃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协通众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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