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万汉超。
被告:永承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嘉仁。
原告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永承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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