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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李学刚、牛园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亚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投资人:张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东,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刚,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牛园园,女,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刚(夫妻关系),男。
  原告上海亚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亚申房产)诉被告李学刚、牛园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东,被告李学刚并作为被告牛园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一致向法院申请延长和解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申房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中介费8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7日,经原告举荐介绍,原告(丙方)、两被告(乙方)、案外人钱某1、钱某2(甲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4,230,000元,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同时分别按照本协议总房价款的1%支付丙方佣金等。2016年10月16日,因被告逾期履行事宜,案外人与某某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80,000元。后2016年11月27日,案外人与某某签订了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被告筹集购房款困难,原告、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协议书,解除了被告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由被告向与原告支付中介费80,000元。但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仍未履行,故涉讼。
  被告李学刚、牛园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2017年之后就没有参与双方的买卖交易了,且一直劝说卖家收回房屋,没有促成交易,甚至催促卖方解除合同,破坏交易,无权收取居间费和利息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协议、律师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6日,案外人钱某1、钱某2与两被告(乙方)、原告(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坐落为涉案房屋;总房价款为423万;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同时分别按照总房价款的1%支付丙方佣金。同日,案外人钱某1、钱某2(甲方)与两被告(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为涉案房屋;总房价款为423万;乙方应于2016年7月31日签订示范合同;首付房价款为127万。后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为81,888元,签买卖合同当天支付,支付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
  2016年10月16日,案外人钱某1、钱某2(甲方)、被告李学刚(乙方)与原告方的业务员(丙方)签订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458万元;双方协商2016年11月6日前首付138万,签买卖合同当天乙方支付甲方滞纳金;乙方补偿甲方滞纳金。如乙方2016年11月6日首付款还没有到位即时终止合同,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同意已付320,000元,其中200,000元为赔偿金;乙方支付丙方中介费80,000元,居间方解除网签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剩余房款。
  2016年11月27日,案外人钱某1(甲方)与两被告(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坐落为涉案房屋;房地产转让价款为458万元。
  2016年12月,案外人钱某1、钱某2(甲方)、两被告(乙方)与原告方的业务员(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截止到2017年3月22日,如乙方仍不能筹集到购房余款320万支付于甲方,合同自行解除;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乙方愿意向甲方支付逾期滞纳金41,220元,赔偿违约金91.6万元;乙方愿意向丙方支付80,000元作为丙方之前的居间费。
  2019年1月8日,原告向两被告发送律师函称:请两被告于收到本函后3日内与委托人、出卖方钱某1共同办理网签撤销手续;请两被告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居间费80,000元。该函件两被告于2019年1月9日收到。
  2019年4月3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两被告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本案中,原告已经促成两被告与案外人钱某1、钱某2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但两被告在买卖协议和协议书中均承诺在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费80,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认为,两被告未能在2017年3月22日按约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按约支付中介费,且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两被告于收到律师函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中介费,被告于2019年1月9日签收后并未按时支付中介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学刚、牛园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亚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中介费80,000元;
  二、被告李学刚、牛园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亚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李学刚、牛园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沁

书记员:陶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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