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俊。
原告上海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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