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交大达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通石化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凤祥,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交大达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达通公司)与被告上海达通石化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通石化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交大达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达通石化公司解散。事实和理由:达通石化公司于2000年1月11日成立,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高路XXX号XXX室,工商注册号XXXXXXXXXXXXX,股东为原告(持股比例20%)、刘凤祥(持股比例60%)、上海方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达通石化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2000年1月11日)起算,期满公司解散。根据该规定,达通石化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经营期满,应该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等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解散。结合前文所述,达通石化公司也已具备公司解散的法定要件。达通石化公司已经停业多年,并已于2005年2月4日被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已无在册员工,实际已经停止经营数年。综上,达通石化公司已具备公司解散的法定要件并实际已经属于解散的状态,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达通石化公司的工商档案中登记住所为浦东新区中高路XXX号XXX室,企业状态显示为2005年2月4日吊销未注销。达通石化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亦列出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中高路XXX号XXX室。交大达通公司称,达通石化公司已经停业多年,并于2005年2月4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已无在册员工,实际已经停止经营数年。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应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均反映出达通石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中高路XXX号XXX室,达通石化公司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并不足以反映其主要办事机构地位于徐汇区。故应依据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高路XXX号XXX室确定管辖,该地址属于浦东新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顾 静
书记员:庄大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